不得办理贷款的情形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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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购房行为发生(即购房合同签订、房屋确权)或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购房合同签订人为子女的,其父母、兄弟姐妹不予贷款,或购房合同签订人为父母的,其兄弟姐妹、子女不予贷款。

(三)公积金账户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未连续足额逐月缴存的(夫妻双方都是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中购房合同签字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的一方必须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方能提出申请)

(四)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五)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申请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但可以申请商转公。

(六)借款人家庭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七)借款人家庭名下有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中心),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起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夫妻双方一方为公积金缴存职工,如家庭存在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的,如购房合同为夫妻双方签字的,缴存公积金一方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如购房合同为非公积金缴存职工单方签字,则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九)全款付清的购房不可以贷款,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金额,首付票据为100%的,则不能贷款。

(十)购买非普通住宅不予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购房合同内表述为: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超过部分不予贷款。

(十一)购买商业用房、公寓、地下室、车库车位。

(十二)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产的。

(十三)购买产权有异议房产的。

(十四)贷款审批环节,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出现不连续、非正常缴存状况,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贷款发放前的任何时段终止公积金贷款程序。

(十五)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申请贷款时有逾期记录未清偿的。

2、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累计逾期次数达到6次及以上的。

(十六)近两年内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近五年内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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