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须知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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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业务办理渠道

(1)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办理的:公积金月对冲签约、提前还本、提前结清贷款、还款卡号变更、借款人逾期偿还、异地贷款证明、贷款结清证明、贷款进度查询、手机号码变更。

(2)可通过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有业务种类。


2、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

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加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购建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金额。


3、婚姻状况证明规定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单身需在个人贷款申请书填写“婚姻状况承诺”,因离异单身的同时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民事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规定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实际贷款额度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年缴存额挂钩,具体倍数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年缴存额的35倍计算(借款人年缴存额+共同借款人年缴存额)×35(倍)。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整年数,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3)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4)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购买塔城地区辖区以内及疆外自住住房的不超过65万元,购买塔城地区辖区以外疆内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元月执行的贷款最高额度,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

(5)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以塔城辖区以内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上限上浮20%。

(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80%;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实际房价为合同价,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的,实际房价为交易价、计税价、内部稽核价中的最低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塔城地区最高贷款额度及对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的额度)。

(7)贷款合同一旦签订,贷款年限、还款日、还款金额均不能任意变更。


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规定

(1)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2.6%、五年以上3.1%;

(2)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3.025%、五年以上3.575%;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后利率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还款额相应发生变动;

(4)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的规定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20%。


7、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规定

一个借款人家庭最多可申请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无论婚前、婚后,本地和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均计入贷款次数,商贷不计算次数。贷款次数的判定依据是当事人贷款行为事实及是否使用本人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具体相关情形如下:

(1)夫妻双方婚前各贷款一次,婚后按家庭已贷款2次计算,不可再次贷款;如婚后未使用本人公积金为对方还款的,离婚后,夫妻双方均可再贷款1次;如婚后使用本人公积金为对方还款的,离婚后,不可再次贷款。

(2)夫妻任一方婚前贷款一次,婚姻存续期间再贷款一次后,按已贷款2次计算;离婚后,婚前非贷款方可再贷款1次。

(3)夫妻任一方婚前贷款一次,若结婚后非贷款方使用本人公积金为贷款方还款的,其贷款次数算作1次。

(4)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二次,婚后按已贷款2次计算,不允许再贷款;如婚后非贷款方使用本人公积金为贷款方还款的,离婚后非贷款方可贷1次,贷款方不能贷款;如婚后非贷款方未使用本人公积金为贷款方还款的,离婚后非贷款方可贷2次,贷款方不能贷款。

(5)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贷款2次,按贷款2次计算;离婚后夫妻双方都不可再次贷款。


8、共有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的规定

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9、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的规定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

(1)房产抵押担保。由借款人提供个人房产或他人房产做抵押担保。抵押房产的抵押年限应大于贷款期限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2)保证担保。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房产抵押担保。

(4)住房公积金联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其名下同等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5)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权利担保。


10、资金划转账户的规定

(1)购买商品住房,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已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售房账户为监管账户)中。

(2)购买再交易住房,原则上应转入售房人银行账户中或与借款人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中。

(3)购买拍卖住房,转入与借款人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中。

(4)购买集资房,转入集资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集资账户中或与借款人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中。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转入售房单位账户中或与借款人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中。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转入与借款人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中。

(7)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

 

 

11、其他规定

(1)借款人办理贷款后在没有首次还款的情况下退房,并结清了此贷款,此次贷款仍计算贷款次数。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买房,另一方即使在房产中心已明确放弃房屋所有权,购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另一方仍为共同借款人。

(3)申请公积金贷款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正常贷款资料外,还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4)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项目均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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