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称提取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5、租赁自住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
6、离休、退休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二条 提取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取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申请部分提取的,提取申请人缴存账户应为正常状态;申请销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缴存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及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申请人应为该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偿还该贷款直至结清;还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此笔贷款当前应正常还款,且不存在连续3期(含)或者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否则该贷款应先结清或者该保证担保应先变更或解除。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当前该贷款应尚未结清,且提取申请人应为该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申请人还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可的共同还款人。
5、租赁自住住房的,仅限喀什地区范围内,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在租房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应租住满1年以上,同时应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及以上,且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提取受理时限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是期房的,应在预告登记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之日起2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是现房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2年内。
2、购买喀什地区本地二手住房、拍卖住房的,应在过户后的不动产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2年内。
购买异地二手住房、拍卖住房的,应在过户后的不动产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1年后1年内。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在取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
4、购买拆(征)迁安置住房的,根据补偿安置的房源类型不同,应在与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2年内,或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规定的时限内。
5、购买房改住房、集资(统)建住房的,应在签订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之日起2年内。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
7、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还款期满1年(12个月)后至借款结清期间内。
8、偿还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签订委托扣(划)款协议,采用按月委托扣(划)款方式还款,即在每月约定还款日起,直接从提取申请人在本中心开立的缴存账户或在本中心委托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扣(划)收应还贷款本息,应在约定借款期限内,从贷款首月约定还款之日至借款结清。
9、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应在电梯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
10、租赁自住住房的,应在《租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租赁期内每1年内。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1、离休、退休;出境定居;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缴存账户封存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调动)的,其缴存账户离职封存满6个月后,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办理销户提取;在异地重新开户缴存的,应按照归集业务中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13、调往异地的,其缴存账户封存后,应按照归集业务中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提取所购建住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取所购建住房应为自住住宅、商住两用房的住宅产权部分,不包括别墅、商业用房、车库等;
2、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应只按144平方米计算住房总价;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仅限在喀什地区本地。
第五条 提取次数
1、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各自只能提取1次。
2、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各自只能提取1次。
3、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各自只能提取1次。
4、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约定借款期限内,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应只提取1次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直至可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5、偿还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贴息贷款)本息的,应在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委托扣(划)个人账户可用余额偿还,直至结清。
6、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各自只能提取1次。该住房产权人为多人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7、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申请人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
第六条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贴息贷款)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6个月的缴存余额。
2、提取申请人购买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住房购房总价(期房为购房合同总价,现房为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
3、提取申请人购买同一套二手住房、拍卖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交易总房价、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二者最低值。
4、提取申请人购买同一套拆(征)迁补偿安置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拆(征)迁补偿安置住房总价与安置补偿价款的差额。
5、提取申请人购买同一套集资(统)建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协议总价。
6、提取申请人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总造价。
7、提取申请人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占所购住房拥有产权比例部分的房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总造价按比例分摊的金额。
8、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此笔贷款上一年度还款本息合计金额;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此笔贷款本息余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9、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
该项目应已竣工验收,且业主已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资金全款;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实际建设费用;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10、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或廉租房和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夫妻双方每年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租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11、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其缴存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账户。
1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申请人缴存账户余额减去冻结金额。
第七条 提取方式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在线服务平台(个人网厅、手机APP等) 、柜面等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 付款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按约定将提取款项划转至本中心认可的指定账户。收款人为开发商或单位的,提供收款单位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人为个人账户的,提供中心指定范围的个人银行卡。
第九条 应优先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条 提取资料应及时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