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提取业务办理通用必备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监护人、受托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各相关关系人均须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个人所在页、结婚证、离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应提供本人个人银行卡;提取款项需转入开发商或单位售房款账户的,还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作为监护人代为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
4、提取申请人委托受托人代办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经本中心认可的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证明文书材料;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人(委托人)被授权人(受托人)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时间和时效以及提取款项划转方式、账户信息等;
5、注意事项:
⑴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心系统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上的身份信息一致,同时也应与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上的身份信息一致。
⑵所购建住房的合同和登记权证标注的坐落地址必须规范、清晰、准确、无歧义。
第十二条 提取业务分类申请还所需资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所购住房是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
3、所购住房是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4、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等其他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二)购买二手住房
1、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文件;
2、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或协议;
3、已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4、房款增值税发票与契税完税证。
(三)购买拍卖住房
1、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文件;
2、拍卖公司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3、《成交确认书》;
4、房款增值税发票与契税完税证;
5、已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2、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3、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五)购买拆(征)迁安置住房
1、《补偿安置协议》(《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
2、购建房合同或征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文件;
3、补差房款、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4、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六)购买房改住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3、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七)购买房改住房补房款差价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
2、原《房屋所有权属证》;
3、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4、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八)购买集资(统)建住房
1、《集资(统)建住房协议》;
2、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3、《集资建房职工分房名单》本人所在页;
4、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九)建造住房
1、当地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施工许可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建造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十)翻建住房
1、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当地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批准的翻建、施工许可证明材料;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翻建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大修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大修方案》;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大修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十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当月贷款余额对账单(应含前12期(月)的还款明细,并应加盖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3、当月生成的个人征信报告和授权书;
4、注意事项:
偿还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省略以上规定所需资料;提取申请人可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十三)既有住房加装电梯
1、加装电梯所在住房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加装电梯协议,协议约定事项里应明确分摊费用比例、金额;
3、电梯建设全款和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发票;
4、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十四)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1、廉(公)租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费发票。
(十五)租赁商品住房
1、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2、租房所在地的居住证或社区证明;
3、租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房证明材料。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十六)离休、退休
1、职工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文件等。
2、注意事项: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省略以上规定所需资料。
(十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的,须提供委托提取或放弃公证书;
4、注意事项:
提取账户余额小于2000元的,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签署书面承诺,不进行公证。
(十八)终止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关系或离职批复等证明文件。
2、注意事项:
因原单位灭失或拒不开具相关证明文件的,由提取申请人本人提供事项说明承诺并经本中心核实后,可简化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