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除在网厅、手机APP等在线服务平台能够申请办理的提取业务外,需临柜申请办理的提取业务,提取申请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资料,可就近到本中心下辖各市县管理部申请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实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具体以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跨省、区通办相关文件规定,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操作规范(喀地公积金字[2018]23号、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此前本中心下发的其他文件规定(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发之后,如遇政策调整,按补充通知或新发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